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两横三纵快速
路沿线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绿园区人民政府对两横三纵二期工程项目快速路沿线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位于绿园区海关宿舍普阳街698号楼整体征收,劳改局宿舍普阳街736号楼由北向南3个单元、建材小区普阳街578号楼西侧一个单元楼局部征收。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8年11月,绿园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82户。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四、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价格补助金额和面积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3)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 元。
(4)价格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5)面积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使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
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该项目《暂停办理通知书》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补偿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房屋征收部门
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七、签约期限: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6月4日
八、搬迁期限
待该项目的住宅房屋整体签约率达到住宅房屋总户数的80%以上时,另行确定搬迁期限。
九、奖励政策:
1、搬迁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证(住宅房屋)按签约时段给予如下奖励:
(1)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15日签约的对被征收人奖励3万元;
(2)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25日签约的对被征收人奖励2万元;
(3)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6月4日签约的对被征收人奖励1万元。
(4)超过签约期限以后签约不享受奖励政策。
2、棚户区政策奖励: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十、特殊补偿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征收部门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意见,报绿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补偿。
十一、房屋买卖、转让,证照未更名等情况的处理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而证照未更名的,如子女或配偶要求补偿,须到公证机关先行办理继承公证(经公证的书面遗嘱或生效的法律文书除外)依据公证内容确定补偿对象后进行补偿。
十二、征收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其提供的信息,负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证属实,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十三、征收补偿款发放时间及办法: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需立即搬家,征收部门不发放征收补偿款。在该项目的整体签约率达到总征收户数80%时,另行确定搬迁时间及搬迁期限。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发放征收补偿款及奖励。
十四、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4日